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2,沙簡,162,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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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162號
原 告 楊素茹
訴訟代理人 楊紹微
被 告 吳幸桂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第一項:被告應撤銷本票裁定。

嗣於民國112年8月7日具狀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ㄧ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經核其基礎事實同一,且其變更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一)有關被告補充借款明細即附表三,該附表編號14、15、36、41、42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倘被告其有交付,應由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負舉證責任。

至於附表二編號20之票面金額確為誤載,應載為「壹拾肆萬元整」;

被告稱其未曾收到附表二編號22、25、27、28等4紙支票票款,經原告申請物證影本後證實確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又附表二編號59經查確為退票;

另由訴外人楊永華支票往來明細(附表二編號133)與被告所提供外埔區農會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可知,原告尚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未計入還款合計金額中,是原告實際還款給被告之金額應為46,779,33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而被告實際借款給原告之金額應為43,656,000元(計算式詳附表三),原告之還款金額已超過原本借款金額。

(二)原告於109年5月25日起向被告借貸款項週轉使用,雙方借款方式每次均由被告匯款到原告台中商銀大甲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原告則以開立支票或以客票、匯款、網銀、ATM轉帳至被告外埔農會00000000000000帳號取貨抵銷還款。

而兩造自109年5月25日起從未逐筆核算過雙方借款還款全部金額。

由上可知,原告已還清所有借款尚且多付款3,123,33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原告所還金額遠超過被告持有之2紙本票計85萬元,被告與原告間借貸關係原應於還款後消滅,被告應於借貸關係消滅時歸還所持票據,然其拒不歸還,持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以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經鈞院於111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司票字第8439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並請求法院判決:(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一)有關原告所列還款清單即附表二,其中編號20之背書轉讓之支票之票面金額明載為「壹拾肆萬元整」,原告於清單所列金額卻為1,400,000,顯屬誤載。

另被告並未曾收到原告所載附表二編號22、25、27、28等各紙支票票款,該四紙支票之票面金額依序為912,000元、912, 000元、912,000元、930,000元。

此外,附表二編號59所示票面金額2,650,000元之支票亦遭退票而未兌現,故原告實際償還借款本利之金額為42,313,33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

倘原告仍堅持主張附表二編號22、25、27、28、59等各紙支票票款有給付被告,應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0年11月26日止,前後多次向被告借款,各次借款之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及借款交付方式如附表三所示,合計借款總金額為47,256,000元,此有被告設於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被告設於外埔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可稽。

原告雖有陸續償還借款本息,但長期下來其各次還款金額經常少於新借金額,故其對被告所積欠借款本息總金額逐漸增加,經兩造於110年12月20日見面會算後,雙方同意經扣減原告已償還本息41,112,840元後(已包含附表二編號78,票面金額為800,000元之支票票款),原告仍積欠被告之借款本息餘額按8,850,000元計算,原告願自111年1月10日起分期清償(除最後一期間隔較久外,其餘各期還款日期均約間隔5日),並開立附表四所示票面金額總共8,850,000元之本票18紙予被告,作為返還借款之憑據。

詎原告嗣後僅清償如附表二編號79至128所示款項,其還款金額僅有1,200,495元,餘並未清償。

為此,被告前持附表四所示編號1至16之16紙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99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並未受償,經鈞院發給債權憑證。

另被告持附表四所示編號17、18之2紙本票即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亦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843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綜上,原告就附表四所示18紙本票之8,850,000元票款及各紙本票利息,僅清償其中部分本息1,200,495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所持附表一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持附表一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則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難謂無受侵害之危險,又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設有規定。

又消費借貸關係成立後,借用人如主張借款嗣後業已清償者,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借用人就其業已向貸與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件原告雖主張其已清償所有欠款,甚且超額清償云云,但此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其業已向貸與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經查,本件雙方消費借貸關係已存在數年,期間更有多次借還款情形,此由附表二、附表三兩造各自提出之借還款記錄可資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既然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面額共計8,850,000元給被告,顯然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當時仍積欠被告8,850,000元之債務。

然依據原告提出之附表二清償記錄,原告於110年12月20日、21日開立如附表四所示本票18張後,所清償之數額,尚未達完全清償此8,850,000元本票債務,且其尚未清償之數額並已逾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850,000元。

因此,本院認為原告並未提出其已清償附表一所示本票債務之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原告所稱已完全清償債務之主張為真。

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一:(以下均為新臺幣)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WG0000000 2 110年12月20日 350,000元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WG0000000 附表二:原告所提「還款物證附表明細清單」
編號 日期 內容 還款方式 金額 原告表示 被告表示 1 109年6月2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206,000元 2 109年6月15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64,000元 3 109年6月2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205,000元 4 109年7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123,000元 5 109年7月17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205,000元 6 109年8月1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7 109年9月4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312,000元 8 109年9月11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9 109年10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312,000元 10 109年10月12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312,000元 11 109年11月11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12,000元 12 110年1月18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2,000元 13 110年2月22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14 110年3月4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0,400元 15 110年3月8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932,500元 16 110年3月9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17 110年3月10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台中商銀支票(TAA0000000) 932,500元 18 110年3月10日 匯款單 匯款 500,000元 19 110年3月17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00,000元 20 110年3月18日 背書轉讓支票 訴外人黃良才支票(票號AH0000000) 1,400,000元 確為誤載,應載為140,000元 此為誤載,應載為140,000元 21 110年3月22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22 110年4月1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3 110年4月7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350,000 元 24 110年4月23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15,000元 25 110年4月26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6 110年4月29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27 110年5月3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12,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8 110年5月10日 存摺交易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930,000元 此係由被告代收於其外埔郵局帳號中 被告未曾收此支票票款 29 110年5月11日 存款憑條 無摺存款 30,000元 30 110年5月13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020,000元 31 110年5月14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060,000元 32 110年5月26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000,000元 33 110年6月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955,000 元 34 110年6月11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35 110年6月15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36 110年6月29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1,750,000元 37 110年7月1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900,000 38 110年7月19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200,000元 39 110年7月26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10,000元 40 110年7月28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20,000元 41 110年7月30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620,000元 42 110年8月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3 110年8月5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4 110年8月9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720,000元 45 110年8月13日 支票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金本田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450,000元 46 110年8月2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0元 47 110年8月23日 存款交易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90,000元 48 110年8月27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0元 49 110年8月30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510,000元 50 110年9月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5,900元 51 110年9月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300元 52 110年9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200元 53 110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元 54 110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680元 55 110年9月22日 支票往來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300,000元 56 110年9月2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8,000元 57 110年9月28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400,000 元 58 110年9月2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000元 59 110年9月29日 支票往來明細 原告后里農會支票(AA0000000) 2,650,000元 確為退票 遭退票而未兌現 60 110年9月3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2,650,000元 61 110年10月5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120,000元 62 110年10月6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100,000元 63 110年10月8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400,000元 64 110年10月12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勝利台中商銀支票(HLA0000000) 1,000,000元 65 110年10月2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60,000元 66 110年10月21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90,000元 67 110年10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300元 68 110年10月27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300,000元 69 110年10月29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200,000元 70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71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0元 72 110年11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73 110年11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74 110年11月15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500,000元 75 110年11月17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102,000元 76 110年11月22日 外埔農會無摺存款單 無摺存款 400,000元 77 110年12月14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800,000元 78 110年12月22日 支票往來明細 訴外人楊永華后里農會支票(0000000) 800,000元 79 110年12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000元 80 111年1月10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250,000元 81 111年1月11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80,000元 82 111年1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50元 83 111年1月14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70,000元 84 111年1月18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50,000元 85 111年1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700元 86 111年1月19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100,000元 87 111年2月21日 無摺存款單+往來明細 無摺存款 50,000元 88 111年2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000元 89 111年3月2日 ATM轉帳收據 轉帳 20,000元 90 111年3月2日 ATM轉帳收據 轉帳 30,000元 91 111年3月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120元 92 111年3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320元 93 111年3月1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600元 94 111年3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4,320元 95 111年3月2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650元 96 111年4月1日 台中商銀-匯款單 匯款 50,000元 97 111年4月13日 華泰銀行-匯款單 匯款 50,000元 98 111年4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180元 99 111年4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0 111年5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9,500元 101 111年5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2 111年5月2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元 103 111年6月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5,550元 104 111年6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7,120元 105 111年6月9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40元 106 111年6月12日 出貨傳票 抵銷-退貨 -13,500元 107 111年6月13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0元 108 111年6月1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90元 109 111年6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000元 110 111年6月2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650元 111 111年7月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90元 112 111年7月1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880元 113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00元 114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050元 115 111年8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00元 116 111年8月10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800元 117 111年8月15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80元 118 111年8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070元 119 111年8月2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460元 120 111年9月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125元 121 111年9月18日 出貨傳票 抵銷 3,200元 122 111年10月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680元 123 111年10月11日 出貨傳票 抵銷 9,550元 124 111年10月1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600元 125 111年11月2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250元 126 111年11月10日 出貨傳票 抵銷 2,190元 127 111年11月16日 出貨傳票 抵銷 4,000元 128 111年11月24日 出貨傳票 抵銷 1,280元 129 同編號22所載 130 同編號25所載 131 同編號27所載 132 同編號28所載 133 110年11月24日 訴外人楊永華支票往來明細(票號0000000) 800,000元 合計 49,889,335元 46,779,335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140000+800000=00000000) 42,313,335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被告所提「原告向被告各次借款細款」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交付借款方式 原告表示 1 109年5月25日 200,000元 轉帳 2 109年6月4日 160,000元 轉帳 3 109年6月16日 200,000元 轉帳 4 109年6月30日 320,000元 轉帳 5 109年7月28日 300,000元 轉帳 6 109年8月12日 300,000元 轉帳 7 109年8月21日 300,000元 轉帳 8 109年9月14日 300,000元 轉帳 9 109年10月15日 600,000元 轉帳 10 109年11月2日 376,000元 轉帳 11 109年11月12日 300,000元 轉帳 12 110年2月19日 1,800,000元 轉帳 13 110年3月4日 2,000,000元 轉帳 14 110年3月9日 1,0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15 110年3月9日 2,0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由外埔郵局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16 110年3月23日 1,200,000元 轉帳 17 110年5月3日 1,000,000元 轉帳 18 110年5月6日 2,000,000元 轉帳 19 110年5月14日 1,000,000元 轉帳 20 110年5月17日 1,000,000元 轉帳 21 110年5月27日 1,000,000元 轉帳 22 110年6月4日 2,000,000元 轉帳 23 110年6月16日 1,800,000元 轉帳 24 110年6月30日 1,700,000元 轉帳 25 110年7月2日 1,900,000元 轉帳 26 110年7月20日 2,200,000元 轉帳 27 110年7月28日 1,000,000元 轉帳 28 110年7月29日 800,000元 轉帳 29 110年8月2日 600,000元 轉帳 30 110年8月5日 700,000元 轉帳 31 110年8月6日 700,000元 轉帳 32 110年8月10日 700,000元 轉帳 33 110年8月16日 2,700,000元 轉帳 34 110年8月24日 1,000,000元 轉帳 35 110年8月31日 1,500,000元 轉帳 36 110年9月17日 1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37 110年9月23日 2,300,000元 轉帳 38 110年9月29日 1,400,000元 轉帳 39 110年9月30日 2,600,000元 轉帳 40 110年10月13日 1,700,000元 轉帳 41 110年11月15日 1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42 110年11月17日 400,000元 交付現金(被告自外埔區農會帳戶領取) 非事實,被告並未交付現金給原告 43 110年11月22日 1,000,000元 轉帳 44 110年11月26日 1,000,000元 轉帳 合計 47,256,000元 43,656,000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被告所提「原告簽發、交付被告之本票名細」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0年12月21日 500,000元 111年1月10日 WG0000000 2 110年12月21日 500,000元 111年1月15日 WG0000000 3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20日 WG0000000 4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25日 WG0000000 5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1月30日 WG0000000 6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5日 WG0000000 7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10日 WG0000000 8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15日 WG0000000 9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0日 WG0000000 10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5日 WG0000000 11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2月28日 WG0000000 12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5日 WG0000000 13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10日 WG0000000 14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15日 WG0000000 15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20日 WG0000000 16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25日 WG0000000 17 110年12月20日 5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WG0000000 18 110年12月20日 350,000元 111年4月20日 WG0000000 合計 8,8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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