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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張燈發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正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被告宋正弘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查被告宋正弘於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已於民國112年2月6日死亡,而其繼承人陳綉娘、宋國賓、宋強生、宋怡欣、林聖敏、林聖婕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83號卷可按。
是被告死亡後已無人繼承,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代其行使權利,否則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
二、考量選任遺產管理人須有一定之時間,故本院給予40日之補正期間,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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