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2,沙簡,250,2023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原 告 祥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藝秦
訴訟代理人 謝仰衡
被 告 陳威龍(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威龍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2月27日即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被告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另被告余承峰部分,本院另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