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2,沙簡,281,2023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81號
原 告 紀仁生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者

特別代理人 紀燕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第1項規定,審判長應曉諭當事人敘明或補充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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