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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335號
原 告 曾烈堂
被 告 黃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667號裁定准許在案,被告雖持有原告與訴外人柯碧鳳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惟該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簽名非原告所自寫,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真正。
故被告對原告並無本票債權存在。
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並請求法院判決:(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是否存在有所爭執,則系爭本票債權法律關係存否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659號裁判要旨參照)。
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依前揭說明,應由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真正負舉證之責,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本件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可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本院認為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曾烈堂之簽名及印章均非原告所為,原告主張其並未簽發系爭本票,應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以系爭本票係遭偽造為由,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 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03年6月1日 780,000元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WG0000000 2 103年6月1日 770,000元 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31日 WG0000000 3 103年6月1日 770,000元 103年8月30日 103年8月31日 WG0000000 4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3年12月10日 103年12月11日 CH548976 5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1月10日 104年1月11日 CH548977 6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2月10日 104年2月11日 CH548978 7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3月10日 104年3月11日 CH548979 8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4月10日 104年4月11日 CH548980 9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5月10日 104年5月11日 CH548981 10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6月10日 104年6月11日 CH548982 11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7月10日 104年7月11日 CH548983 12 104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11日 CH548984 13 103年11月10日 200,000元 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11日 CH548986 14 103年11月10日 125,000元 104年10月10日 104年10月11日 CH54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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