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2,沙簡,416,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16號
原 告 張素娟
訴訟代理人 方振宏
被 告 王清潔

李寶珠

王怡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民事準備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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