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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原 告 熊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慶輝
被 告 熊光明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林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陳報雙方已進行和解等語,故認本件暫不宜依原訂期日進行宣判,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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