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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2年度沙簡字第571號
原 告 林祐證
被 告 阮氏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沙簡字第5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1 樓第1 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何世全
書 記 官 許采婕
通 譯 鍾沅諮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祐證
被 告 阮氏美娟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給付方法分兩期給付:第一期被告當庭交付原告現金12,000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誤;
第二期於民國113 年5 月31日以前給付原告1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林祐證被 告 阮氏美娟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采婕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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