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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740號
原 告 王俊彥
被 告 陳炳煌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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