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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久富
陳貝瑤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間因112年度沙簡字第791號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786元【即上訴人之系爭地上物所坐落系爭土地面積14.31平方公尺×20,600元/平方公尺(即被上訴人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94,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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