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2,沙補,85,2023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85號
原 告 鄭敏汝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羅麗卿

一、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沙鹿區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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