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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9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一、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蕭浚宸、富騰汽車貨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依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復本院函附本件交通事故案卷資料,併予具狀補正被告蕭浚宸之年籍及送達地址,(含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以利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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