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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宗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應釋明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必要性。
二、又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命聲請人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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