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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吳偉豪
被 告 葉建利
DJAP SIAU CHIN(中文名:葉小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其中被告葉建利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被告DJAP SIAU CHIN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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