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蕭期昇
被 告 徐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日前之113年7月15日起,已另案羈押於桃園看守所,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