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小,441,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4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蔡崇義 
被      告  張駿霖(原姓名為嚴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6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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