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小,49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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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芳洲 
            張景苡 
被      告  劉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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