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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國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卉涵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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