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簡,220,2024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20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江孟駿

相對人即
被 告 洪子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子豪間清償債務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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