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277號
原 告 李琁隆
被 告 林仁貲
張劉秀枝
林奇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東
被 告 林武雄
林義芳
康文秀
林承鋐
林金本
林金弘
林綉連
林呂綉鴦
林仕明
訴訟代理人 林展宇
被 告 林茂成
林慶貞
柯明雄
林見春
林朝加
鄭銘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被 告 林洪碧霞
林銘華
林建緯
林羅錦治
訴訟代理人 林嘉茂
被 告 施勇全
張秋貴
施勇交
林恩惠
被 告 吳軍德
林恩宗
林文山
劉潘美玉
蘇啓龍
蘇秀豊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傅鈺婷
訴訟代理人 林佩玟
被 告 康民杰
林郁文
陳淑汝
蔡蕭碧珍
簡正喜
張哲豪
林錦嬬
賴明義
被 告 林翁秀滿
林仲慶
林秋源
林秋銘
前列林奇顯、林武雄、林承鋐、林朝加、鄭銘倉、林洪碧霞、林銘華、林建緯、張秋貴、林恩宗、蘇啓龍、林郁文、陳淑汝、蔡蕭碧珍、林錦嬬、林秋源、林秋銘共同
複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林朝堂
被 告 日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輝
被 告 金和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輝
被 告 立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宜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芃
被 告 施定瑜(施來福之繼承人)
施定洋(施來福之繼承人)
施妍羚(施來福之繼承人)
施基鴻(施來福之繼承人)
前列施勇交、施基鴻(施來福之繼承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勇全
被 告 施玉美(施來福之繼承人)
施玉鈴(施來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共有人名單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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