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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黃毓芳
被 告 林杏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71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7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MOMO購物平台,下稱富邦多媒體公司)、訴外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下稱旭潤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辦理分期(買賣價款、各繳款日、起訖日、分期期數、實際繳付期數、及剩餘未繳金額等項目如附表所示),被告應按期繳付,如未按期繳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收遲延利息,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自視為全部到期,而訴外人富邦多媒體公司、旭潤公司與原告間則為分期付款賣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故被告與訴外人富邦多媒體公司、旭潤公司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被告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
詎被告僅繳納如附表所示實際繳付期數後即未再繳付,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63,715元,及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為此,原告依系爭約定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惟據其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約定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並佐以被告僅泛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並未敘明其爭執之具體事實、理由為何等情以觀,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
準此,原告依系爭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表:
編號 訴外人即特約商 標的物 期付金額(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額(新臺幣)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新臺幣)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國百靈Oral-B】-Genius80003D智慧追蹤電動牙刷雙入組+4支刷頭 250元 30期 7515元 自111年11月15日至114年4月15日 8期 5500元 2 同上 【Roborock石頭科技】旗艦無線洗地機Dyad小米生態鏈-台灣公司貨 537元 30期 16124元 自112年1月15日至114年6月15日 6期 12888元 3 同上 【Snowpeak】2023兔年福箱-Landlock別墅帳套裝組FK-247FK-247 1510元 36期 54392元 自112年4月15日至115年3月15日 3期 49830元 4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 多功能吸塵器s8 3293元 30期 98800元 自112年6月15日至114年11月15日 1期 95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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