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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470號
原 告 楊正修
被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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