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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1月31日具狀就本院113(聲請狀誤載為112)年度豐國簡字第2號、112年度豐救字第23號、113(聲請狀誤載為112)年度豐救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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