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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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