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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豐原簡易庭於113年2月21日審理「113年度豐國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
本聲請迴避案件,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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