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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2月5日(本院收件章)具狀就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13號聲請法官迴避(如附件),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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