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簡聲,7,2024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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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25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而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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