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聲再,1,2024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民事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訴之聲明:(一)被告不明裁定隱匿意圖不明,依法刊登被迴避法官姓名,將具證告發。

(二)違法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3、4、13款再審之條件。

二、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用新臺幣500元,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然該裁定仍未確定。

再審聲請人於113年6月27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提起再審,核其所提再審聲請,係對尚未確定之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於法未合。

職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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