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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陳梓柔
被 告 李宜倩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機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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