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3,沙補,51,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51號
原 告 王堃維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吳翊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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