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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楊來春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芳群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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