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曾慶龍
訴訟代理人 林志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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