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3,沙簡,406,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沙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詹超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主文第二項第三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記載,應更正為「按月計收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