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3,沙簡,81,2004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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