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3,豐簡,83,200402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八三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含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萊可麗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2、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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