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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三О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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