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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聲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丁○○
丙○○
甲○○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八定有明文。
查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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