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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台大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捌萬零捌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零玖拾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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