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350號
原 告 乙○○
3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