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5,沙小,350,2006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350號
原 告 乙○○
3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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