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5,沙小,791,200609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791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其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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