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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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