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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丙○○○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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