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5,沙簡,453,2006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45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大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二、上開公司之負責人如有變動,應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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