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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小字第152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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