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6,沙簡,563,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563號
原 告 巳○○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律師
複 代理人 癸○○
被 告 乙○○
甲○○
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複 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辛○○
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寅○○
壬○○
丑○○
兼上 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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