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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整,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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