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1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2日下午3時24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