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小,226,2008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零貳元整,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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