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小,259,2008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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