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97,沙小,297,2008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2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螢貞
黃巧蓉
林秀君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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